有關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國營事業獨立董事疑義一案

發佈人: 
人事組員張貴雲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國立大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否兼任國營事業獨立董事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2年7月25日部法一字第1125591264號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查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 法)第14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 2項)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 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 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 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 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 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 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 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及公立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其經營商業、 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三、茲以服務法第14條第2項但書立法目的,係考量政府為有效 管理直接或間接投資之營利事業,除指派適當人員兼任該 等事業之董事、監察人外,得透過遴薦方式,使帶有官方 色彩之董事、監察人得以參與公司經營。復銓敘部歷來解 釋服務法所定「董事」均包含「獨立董事」,是依服務法 第14條第2項但書規定,公務員尚非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職務。又該部於服務法修正前對於公務員不得兼任政府投 資營利事業之「獨立董事」所為之相關解釋,因與現行服 務法規定未盡相符,當停止適用。

    四、有關銓敘部100年6月15日部法一字第1003384635號書函, 以現行服務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經營商業及兼職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教育部另以辦法定之,是旨揭疑義,宜另由教育部釐清究明,以期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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