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撫基金管理局為服務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增列郵局代付業務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退撫基金管理 局)函以,為服務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之便利性,增列委託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中華郵政)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 基金)代付業務,並自112年7月13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退撫基金管理局112年7月13日台管業一 字第1121735531A號函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 行細則第7條規定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1份。
二、退撫基金管理局現行委託之代收代付銀行為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為服務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之便利性,考量中華郵政分支機構分布全國各偏遠地區,且其儲戶普及性高等條件,爰增列委託中華郵政辦理退撫基金代付業務。
三、符合申請撥入中華郵政帳戶資格者,相關作業規定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1、偏遠地區退撫給與領受人(不限支領退撫給與種 類)。 2、支領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者。
(二)偏遠地區認定標準:依內政部公告之全國人口密度資料 及離島地區界定偏遠地區鄉鎮區範圍,並按領受人之 「戶籍地」或「參加基金機關所在地」(應符合其中一 項)為準,請參照「新制退撫給與領受人適用偏遠地區 一覽表」。
(三)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種類:包括一次退休(職、伍) 金、一次撫卹金、遺屬一次金、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 資遣給與、未併計年資退費等,請參照「新制一次性退 撫給與種類一覽表」。
(四)申請流程: 1、已在支領定期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填具「領受人員基 本資料異動申請表(中華郵政—已在支領定期給與領 受人用)」,黏妥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影本,及檢附身 分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由退撫基金管理局認定 之。 2、新申請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填具「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中華郵政—新申請退 撫給與領受人用)」,勾選其資格條件選項時,如勾選偏遠地區申請資格者,應由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認 定並核章確認;以戶籍地申請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 面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有申請開立中華郵政專戶需求者: 1、已在支領定期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填具「新制退撫給 與改存專戶申請書(中華郵政用)」郵寄至退撫基金管理局,再依該局公文及相關文件等至中華郵政開立 專戶。俟開立專戶後,填具「領受人員基本資料異動 申請表(中華郵政—已在支領定期給與領受人用)」 送交退撫基金管理局辦理相關作業。 2、新申請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填具「退撫給與專戶申請書暨最後服務機關證明書(中華郵政用)」,持相關文件至中華郵政開立專戶。俟退撫案件經主管機關審定後,由主管機關以審定函副本通知退撫基金管理局辦理相關作業。 3、另中華郵政專戶每人僅得開立1戶,可供存入新、舊制退撫給與,申請撥入中華郵政專戶之資格條件認定方 式同說明三、(四)。如已開立中華郵政一般帳戶者,於申請轉換為退撫給與專戶時,須結清一般帳戶,附為敘明。
四、本案相關資料均登載於退撫基金管理局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s://www.fund.gov.tw)最新消息項下,如有需要請自 行下載運用。
附件 | 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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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基金管理局偏遠地區領受人及新制一次性退撫給與增列郵局代付業務(府函)1120718.pdf | 341.35 KB |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函1120713.pdf | 332.68 KB | |
相關附件.pdf | 1.85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