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儀容規定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壹、    服裝:
(一)    制服:
1.    夏季:短袖白色上衣、灰黑色短褲(短裙)。
2.    冬季:長袖白色上衣、灰黑色長褲,鵝黃色外套。
(二)    運動服: 
1.    夏季:鵝黃色上衣、淺灰色短褲。
2.    冬季:鵝黃色長袖上衣、淺灰色長褲。
(三)    鞋子:學生皮鞋或運動鞋(顏色不拘),樣式須符合學習使用需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四)    襪子:基於衛生考量,務必穿著襪子(顏色不拘)。
(五)    書包:學校製發深藍色雙肩背式的書包。
貳、穿著規定:
(一)    制服及運動服穿著時機為:
1.    平日進出校門時。
2.    在校園內及教室上課或在K書中心自習時。
3.    假日返校參加學校活動、在K書中心自習或擔任勤務時。
4.    參加校外團體活動時。
(二)    制服、運動服,其式樣與顏色必須符合校方的制式規定,不得隨意修改。裙子裙襬不得高於膝蓋五公分以上。
(三)    服裝穿著必須全班一致。有體育課時,當天一律穿著學校體育服,其餘時間應穿著制服。但經班級決議通過,並經導師認可;或因課程內容有特別需要時,一週之內得增加一天彈性穿著運動服。
(四)    穿著制服、運動服時,個人內著衣物下襬或袖子不得外露。
(五)    天氣寒冷時,得視個人需求於校服內或外添加保暖衣物,如:羽絨外套、帽T、毛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六)    制服、運動服上不得配掛任何未經許可的裝飾品或圖案。
(七)    遇有重大活動或集會時,由校方統一規定服裝穿著。
(八)    制服、運動服上衣及外套,一律於左胸口校徽處(口袋)上方繡上班級、座號。繡線顏色由學校統一規定。
參、儀容規定:
(一)    頭髮:不怪異、不雜亂,以整齊、清潔、健康為原則。
(二)    指甲:定期修剪並保持清潔。
(三)    儀容:不得蓄留鬍鬚、化妝、穿戴飾物;包括:耳環、戒指、手鍊、項鍊等(宗教信仰者例外)。
肆、服儀檢查方式:
不定期檢查:由導師、任課老師、生教組長或其他學校師長於適當時機依下列檢查標準進行隨機檢查。檢查項目包括:
1.    頭髮是否整齊、衛生,不怪異、不雜亂,並作適度的修剪。
2.    指甲、鬍鬚是否依規定修剪。
3.    上衣、背心、外套是否有繡班級、座號,鈕扣、拉鍊是否齊備。
4.    制服、運動服是否有配掛未經許可的裝飾品或圖案。
5.    書包是否為學校規定的式樣,有無塗畫。
伍、違規處理:
不定期檢查時,違反各項檢查標準,經勸導仍未改正者,得以正向管教措施為原則,實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陸、本規定經服儀委員會討論通過後,送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