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服儀規定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服裝儀容實施規定

110.03.22服儀委員會修訂

110.07.02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臺北市教育局109.12.22北市教中字第1093117543號函、臺北市教育局110.03.16北市教中字第1103029599號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3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26084號辦理。

二、本規定廣納各方意見,由行政人員、導師、家長、學生共同組成服儀委員會,審視並修訂服儀相關規定。

貳、目的:為培養本校學生合宜穿著,落實學生自主管理,使其學習成為服儀得體、氣質出眾、習慣良好的大直青年。

参、服裝種類及樣式:

一、夏季制服:短袖制服上衣、夏季制服長褲、制服裙子。

二、冬季制服:長袖制服上衣、冬季制服長褲。

三、運動服:長(短)運動服上衣、長(短)運動褲、運動服外套。

四、自由選購:毛衣、皮帶、側背包、後背包。

肆、服裝穿著與儀容規定:

一、制服、運動服樣式須合乎學校既定規格。

二、制服、運動服上衣與外套應於規定位置繡上學號。

三、上學期間進入校門,學生得選擇合宜混合穿著學校校服及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例 如班服、社團服裝)。

四、在校期間得穿著經校方認可之社服、班服。

五、每學期第一次及第二次定期考試結束後之週五,各實施便服日乙日,以培養學生審美觀念。

六、體育課時考量運動流汗的衛生需求,經任課老師同意後,學生得穿著合宜的運動便服上課,但須於下一堂上課前換回規定服裝。

七、倘遇天候因素氣溫偏低時,學生得添加保暖衣物。

八、上、放學及在校期間得穿皮鞋、運動鞋或布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九、特定集會、活動時間,依校方公布之指定服裝穿著。

十、國定假日、例假日、寒假、暑假,學生到校自習或參加課業輔導、補考、重補修、補救教學以外之活動者,得穿著便服,並應攜帶可資識別學生身分之證件,以供查驗。

十一、上、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個人髮式與儀容,請把握整潔、健康、自然原則,做好自主學習與管理。

伍、違規處理:

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並不得加以處罰。(前項管教措施,僅限於正向管教措施、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及靜坐反省。)

陸、本規定經本校服裝儀容委員會討論、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