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競賽獎勵實施標準
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比賽)獎勵實施標準
一、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補充規定第23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標準。
第一名 (金牌) | 第二名 (銀牌) | 第三名 (銅牌) | 入圍佳作 (優勝) | 備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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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性比賽 | 大功乙次 | 大功乙次 | 大功乙次 | 大功乙次 | |
全國及臺灣區競賽 | 大功乙次 | 小功兩次 | 小功乙次 | 小功乙次 | |
臺北市競賽 | 小功兩次 | 小功乙次 | 小功乙次 | 嘉獎兩次 | |
中山區競賽 | 小功乙次 | 嘉獎兩次 | 嘉獎兩次 | 嘉獎乙次 | |
全校性競(比)賽 | 小功乙次 | 嘉獎兩次 | 嘉獎乙次 | 嘉獎乙次 | 取個人獎 |
分年級競(比)賽 | 嘉獎兩次 | 嘉獎乙次 | 嘉獎乙次 | 嘉獎乙次 |
二、本實施標準自發佈日起實施。
※備註:
1、凡競賽成績不以第一、二、三名發佈,而以等第發佈時,「特優」視同第一名、「優等」視同第二名,餘類推;如每級距一名以上者,其獎勵標準,則各降一級(如二個同列第一名,接下來則取第三名,餘類推。)。
2、學生參加校外競賽,雖未符合表列獎勵標準,但成績優異,得比照酌予嘉獎乙次。
3、上述學生參加校外競賽之獎勵,以經由學校正式選派(推薦)報名參加者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