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部學生獎懲規定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103.05.28獎懲委員會修訂

103.06.30校務會議通過

105.5.27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06.30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106.01.13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6.01.19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107.01.11獎懲修訂委員會修訂

107.01.24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107.05.29服儀暨獎懲委員會修訂修訂

                                           107.06.29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108.06.19服儀暨獎懲修訂委員會修訂

                                           108.06.28 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111.05.30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

111.06.30 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111.08.25 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一、本規定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暨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高中部學生之獎懲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學生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參考: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平日之表現。

(八)行為次數。

(九)行為後之表現。

四、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分下列各項:

(一)獎勵:

1.嘉獎。

2.小功。

3.大功。

4.特別獎勵:(1)獎品。(2)獎狀。(3)榮譽獎章。                              

(二)懲罰:

1.警告。

2.小過。

3.大過。

五、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整潔或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三)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四)拾物不昧。

(五)對同學合作互助者。

(六)服務公勤特別盡職者。

(七)自動為公服務者。

(八)勸導同學向上者。

(九)體育運動時表現運動道德優良者。

(十)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一)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二)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三)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者。

(十四)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五)維護班上秩序優良者。

(十六)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七)檢舉輕微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八)維護班上整潔優良者。

(十九)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

(二十)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嘉獎者。

六、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七)熱心公共服務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八)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九)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較嚴重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十二)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十三)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七、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_代表學校參加比賽成績特優者。

(四)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八)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足於記大功者。

八、有前條各款事蹟之一而情節特殊者,予特別獎勵。

九、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規避公共勤務或工作不力,影響工作推展,經師長或班級幹部勸導無效者。

(二)不按時繳各項回條,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三)週會與各項正式集會,從事不屬於該場合之行為,如飲食、使用行動載具、嬉鬧或其他影響集會行為者。

(四)用言語、文字、圖片或影片侵犯他人名譽權益情節輕微者。

(五)擔任班級幹部未能善盡職責,影響公務推展者。

(六)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及公有財物或物品,有明確事實者。

(七)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者。

(八)為保障學生上課與休息權益,凡於上課鐘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核予警告處分

1.上課時無故或蓄意未到指定地點上課,且從事與該課堂無關或其他不當行為,多次勸仍未改正者。

2.未經該堂課授課老師允核玩撲克牌、棋類。

3.未經該堂課授課老師允核,逕自於操場或活動中心運動者。

4.未遵守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要點。

5.環境整潔時間、中午用餐、午休於操場或活動中心運動者。

(九)不遵守公共秩序,破壞環境衛生及浪費(如亂丟垃圾、玩刮鬍泡沫、奶油、水球、潑水、汽笛、點燃煙火、炮竹等)、竊用公共資源(違反本校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者。

(十)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者。

(十一)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二)未依規定申請實施外食訂購者(如餐點、飲料或其他食品)

(十三)攜帶違禁品(:瓦斯爐、炭火、油燃器、煙火、炮竹、汽油、尖銳物品、棍棒等等危險物品)經查獲者。

(十四)不遵守交通規則或任意穿越馬路者。

(十五)教學區非開放時間(18)逗留不歸,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六)借閱圖書館館藏逾期經通知仍未歸還者。

(十七)在走廊、樓梯、教室內從事奔跑、球類運動、跨、坐或站於女兒牆,或其他行為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者,經勸告未改善者。

(十八)於公開場域脫上衣打球,經勸告不知改正者。

(十九)於公共空間放置、擺設或移動私人物品,影響校園環境、他人權益或造成危安因素,經勸告未改善者。

(二十)未依規定擅自使用學校設備或故意觸發警報系統者。

(二十一)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不知改正者。

(二十二)學習節數之集合活動(結業式、始業式、校慶、週會),無故未參加、擅自留在教室或於校園其他區域逗留者,經勸導及糾正行為後仍不知改正者。

(二十三)違反本校「學生定期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二項第1234款者。

十、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三)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四)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秩序或規則情節較重者。

(五)學生肢體衝突、拉扯互毆等情節輕微者。

(六)非定期考試之各類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

(七)攜帶或閱讀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之書刊、圖片、錄音帶、錄影帶或影音碟片者。

(八)不假離校外出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有明確事實者。

(十)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且情節輕微者。

(十一)擔任班級幹部、服務公勤敷衍塞責,影響工作推展或資料遲交,情節嚴重者。

(十二)冒用他人身份、學生相關證明文件、帳號,造成被冒用者權益損害,情節輕微者。

(十三)有吸菸(含電子煙)行為、攜帶酒精性飲料或嚼檳榔者。

(十四)未經教師同意,擅自塗改點名單者。

(十五)對師長言語行為不佳(如:辱罵、挑釁、咆哮等),有明確事實者。

(十六)欺負弱小情節輕微者。

(十七)未依法律規定出入相關娛樂場所者。

(十八)未經同意借取或占有他人及公有財物或物品,情節嚴重或累犯者。

(十九)用言語、文字、圖片或影片侵犯他人名譽或權益,情節嚴重者。

(二十)違反本校「學生定期考試規則」第三條第三項第12款者。

十一、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予以記大過處分

(一)參加幫派欺侮同學或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毀謗或人身攻擊者。

(三)強行借用財物,有具體事實者。

(四)無照駕駛者。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有具體事實者。

(六)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性霸凌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七)撕毀學校佈告,情節嚴重事者。

(八)非定期考試之各類試場違規,情節嚴重者。

(九)竊盜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盜用信用卡、金融卡者。

(十一)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十二)攜帶、公開、提供、販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所揭禁止行為所列物品,足以妨礙公共安全者。

(十三)製作、冒用或散佈不實言論。致他人名譽減損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等違法情形者。

(十四)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者。

(十五)校內使用酒精性飲料、賭博者。

(十六)唆使同學(個人或聚眾)滋事者。

(十七)校內打麻將者。

(十八)冒用他人身份、學生相關證明文件、帳號,造成被冒用者權益損害,情節嚴重者。

(十九)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屬實者。

(二十)違反本校「學生定期考試規則」第三條第四項第1234款者。

十二、學生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本校教職員依據學生表現與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申請單並會導師、輔導校安、輔導教師,經學務主任核定。

(二)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定。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本校教職員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申請單並會導師、輔導校安、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主任核定。

(四)大過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

(五)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單)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救濟方法、期限予受理單位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得函請其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十三、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高中部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四、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採累計記算,其計算基準為大功1次等於小功3次、嘉獎9次;大過1次等於小過3次、警告9次。轉學離校時獎懲紀錄均消滅。

十五、學生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於學期(年)結束時,填入學生成績通知書內。

十六、期末班級幹部獎勵最多不予超過小功兩次;社團不予超過小功乙次。

十七、期末社團評鑑成績未達合格者,由學生活動組統一簽請懲處,但不得超過小過乙次。

十八、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辦法規定以外者,得召開獎懲委員會會議 ,將決議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十九、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實施要點另訂之。

二十、有關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獎勵實施要點另訂之。

二十一、本辦法規定經獎懲委員會會議決議,校長核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